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辖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民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亮,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宇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经济开发区旭阳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孟昊,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宇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2民初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0.4条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河北宇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第一项第二条显示工程地点在高青县。原审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争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约定无效。上诉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振涛
审 判 员 张兴孟
审 判 员 丁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明文
书 记 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