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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8049号
原告:***拓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新华路阳光花苑105#-2-101。
法定代表人:崔玉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邦国,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勤,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山口路3号院1号楼3036室。
法定代表人:毕垒,董事长。
原告***拓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拓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拓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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