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6民初4512号
原告: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山口路3号院1号楼3036室。
法定代表人:毕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雨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院,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云台山街499号盛达广场7楼701、702、712室。
负责人:曾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94.46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37969.4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方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