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5民初422号
原告: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1幢B单元6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D座706座。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1.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70.77元,由原告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2770.7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