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执20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安市鸿祥小区2号楼6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光荣北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石国安,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经合议庭合议,该案指定通榆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吉08民初61号民事判决,大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通榆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通榆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铁良
审判员 李光泽
审判员 陈兆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心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