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民初61号
申请人: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大安市安广镇长白路**。
被申请人: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安。
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光荣北街**/div>
申请人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14702456元。具体为:
位于大安市安广镇天一康城A区,房屋明细为:
1号楼:6单元502;
2号楼:2单元402;
3号楼:2单元301、401、501、502;3单元202、302、502;4单元701、801、1001;3号楼2门门市、3门门市、5门门市。
4号楼:2单元202、502、802、902、1002;3单元302、702、802、902、1002、1102;4-1:3门门市、4门门市、5门门市;A1区门市、A2区门市、A3区门市;
5号楼:2单元401、402、601、602、701、702、801、802、901、902、1001、1002、1101、1102;
申请人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6423233181820190000030)为其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
位于大安市安广镇天一康城A区,房屋明细为:
1号楼:6单元502;
2号楼:2单元402;
3号楼:2单元301、401、501、502;3单元202、302、502;4单元701、801、1001;3号楼2门门市、3门门市、5门门市。
4号楼:2单元202、502、802、902、1002;3单元302、702、802、902、1002、1102;4-1:3门门市、4门门市、5门门市;A1区门市、A2区门市、A3区门市;
5号楼:2单元401、402、601、602、701、702、801、802、901、902、1001、1002、1101、1102;
二、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将查封物转让、出租和设定抵押。如需出租、出售应事先征得本院同意,并将价款提存本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