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8日,原告通过招投标形式承揽工程,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大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为52,735,785.00元。2019年6月20日原告委托**华亿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承建的大安市安广镇天一康城A区项目建设工程款结算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结果为1、2号楼竣工,3、4、5号楼尚未竣工,截止2019年6月20日被告应付1、2号楼工程款为42,721,036.49元。被告陆续给付工程款,现尚欠1、2号楼工程款8,729,232.20元。******
本院认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要求被告给付1、2号楼尚欠工程款为8,729,232.20元,并放弃利息请求,是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理查明,被告尚欠原告1、2号楼工程款8,729,232.20元,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关于原告诉求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的规定,原告作为工程承包人,其请求在8,729,232.20元范围内对大安市安广镇天一康城A区项目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号楼尚欠工程款8,729,232.20元;******
二、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8,729,232.20元范围内对大安市安广镇天一康城A区项目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72.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