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8民初61号******
原告: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省白城市大安市安广镇长白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园,系**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省白城市大安市安广镇光荣北街**/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法人。******
被告: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住所地**省大安市安广镇天一伟业售楼处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园,被告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8,729,232.2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在8,729,232.2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大安市安广镇天一康城A区项目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天一康城项目系原告通过招投标形式承揽的工程,2018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大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为52735785.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先支付20%预付款,剩余按照工程进度给付,2019年6月20日原告委托**华亿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承建的大安市安广镇天一康城A区项目建设工程款结算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为1、2号楼竣工,3、4、5号楼尚未竣工,截止2019年6月20日被告应付工程款为42721036.49元。2019年6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其结算1、2号楼尚未结算工程款14428733.8元,被告回函称同意先结算1、2号楼工程款,其余工程款待工程完毕后再商议,被告未依约给付原告1、2楼14428733.8元工程款,属于违约在先,原告依照法律规定向被告发出了催告给予一个月给付期限,现被告不能按期支付,原告施工的天一康城工程又被被告的债权人查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建筑施工优先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贵院对工程价款优先权予以确认,并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所说的,工程款的数额没有异议,用楼房已经抵顶一部分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举证据及证明的问题,被告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8年4月8日,原告通过招投标形式承揽工程,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大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为52,735,785.00元。2019年6月20日原告委托**华亿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承建的大安市安广镇天一康城A区项目建设工程款结算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结果为1、2号楼竣工,3、4、5号楼尚未竣工,截止2019年6月20日被告应付1、2号楼工程款为42,721,036.49元。被告陆续给付工程款,现尚欠1、2号楼工程款8,729,232.20元。******
本院认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要求被告给付1、2号楼尚欠工程款为8,729,232.20元,并放弃利息请求,是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理查明,被告尚欠原告1、2号楼工程款8,729,232.20元,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关于原告诉求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的规定,原告作为工程承包人,其请求在8,729,232.20元范围内对大安市安广镇天一康城A区项目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号楼尚欠工程款8,729,232.20元;******
二、大安市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8,729,232.20元范围内对大安市安广镇天一康城A区项目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72.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大安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