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富尔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富士通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富尔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24889号
原告富士通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278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富尔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772225031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富士通电梯(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富尔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士通电梯(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士通电梯(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