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赤水市扶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347号
原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园北路51号凯迪大厦13楼33号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53344413F。
法定代表人:韩忠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全,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公司员工。
被告:赤水市扶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赤水市文华办赤水大道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DNW9W1Q。
法定代表人:陈友平,董事长。
原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赤水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231元,由原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华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任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