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金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7542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金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郴仲字(2019)124号裁决书,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946312元(包含执行申请费11746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阿军
审判员  李 丁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