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恢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明正全,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园北路51号凯迪大厦13楼33号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53344413F。
法定代表人:韩忠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正全、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042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明正全、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明正全、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费81264.94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明正全、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明正全、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应对被执行人***、明正全、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冻结、查封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明正全、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慧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中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