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恢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张从孝,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园北路51号凯迪大厦13楼33号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53344413F。
法定代表人:韩忠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张从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42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张从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张从孝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5551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6元、申请执行费733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张从孝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产,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应对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张从孝名下冻结、查封的银行账户及财产予以解除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张从孝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庆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梦薇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