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张从孝,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园北路51号凯迪大厦13楼33号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53344413F。
法定代表人:韩忠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张从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42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张从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张从孝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55517.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96元,申请执行费733元。
由于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张从孝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张从孝银行存款(或收入)57046.6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庆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梦薇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