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3385号
原告:**,男,1971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园路北路51号凯迪大厦138楼33号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8695030。
法定代表人:韩忠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贵州恒达源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西城区红都世纪城一单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869503Q。
法定代表人:柯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恒达源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黔010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章素芳对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4月15日指定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担任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院系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受理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以后立案,该案应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母建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