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恒荣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兰州恒荣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1104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4年11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告:兰州恒荣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西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德。
第三人杨小全,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越祖,甘州区东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兰州恒荣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小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洁
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
人民陪审员  孙炳谦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