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恒荣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兰州恒荣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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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921民初1337号

原告:漆宝。

被告:兰州恒荣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连德,公司经理。

第三人:蔡广周。

原告漆宝诉被告兰州恒荣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蔡广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漆宝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漆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漆宝撤诉。

审判员XX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仲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