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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兰州恒荣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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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921民初1337号
原告:漆宝。
被告:兰州恒荣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连德,公司经理。
第三人:蔡广周。
原告漆宝诉被告兰州恒荣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蔡广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漆宝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漆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漆宝撤诉。
审判员XX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仲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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