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04执55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腾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许鑫,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帅,吉林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省瑞峰锰业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前营子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崔杨,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颖,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阜新腾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904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辽宁省瑞峰锰业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无理财产品,无收益型保险;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经线下传统查询,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将案涉工程中1X42MVA硅锰主厂房已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904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 岩
执行员 孙晓辉
执行员 代 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一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