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中信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1383号

原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合作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84895122。

法定代表人:郎联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明,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兵,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28号商业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6647633C。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丽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