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1383号
原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合作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84895122。
法定代表人:郎联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明,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兵,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28号商业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6647633C。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鑫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丽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