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县郡牛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021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心路169号楼西数北网点第10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泓,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县郡牛农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021MA0QERDU9J,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黑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辽阳县郡牛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辽阳县郡牛农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290341.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经本院到辽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查询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辽阳县郡牛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辽阳县郡牛农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