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1011执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心路169号楼西数北网点第10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49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