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81执异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5553765978,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88-7号楼1-3层15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8607L,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玉大街县政府综合办公楼627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法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件中,被执行人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财产保全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一、异议人具有偿还能力,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异议人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中,且每年盈利,完全具备偿付能力,不存在执行风险。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异议人公司账户的冻结不合理且没有必要并影响异议人正常的管理和经营。二、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缺乏事实依据。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缺乏要求异议人给付工程款的依据:1、该工程的工程量无法确定。2、因工程总造价无法确定。三、被保全财产系异议人项目工程的专款专用款,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行为导致我公司的部分丽璟新城二期工程被迫停止,造成的损失不可预估。综上,法院冻结我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行为不当,***撤销该裁定,解除对我公司账户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仅查封到10万元,不足以支付我公司的工程款;第二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我公司工程款40万元,尚欠129万余元;第三我公司已购买保全保险且查控的账户不是农民工账户,如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承担相关风险。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本案系被执行人对保全裁定不服,要求撤销(2023)辽1081民初443号民事裁定书,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案范围。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