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与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522民初238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
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联通大厦。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国际贸易中心**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穆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晓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维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4月14日,被告的施工人员赵强在××县段对面驾驶挖机进行施工时,将原告与移动公司共享的地下通讯光缆挖断,造成原告在海原县的移动网2G/3G/4G基站大面积中断,影响范围包括:中断物理基站131个、2G基站51个、3G基站105个、4G基站158个,二干OTN海原至西吉方向中断、IPRAN海原广电至海兴开发区方向中断。后经原告维护人员积极抢修,故障于2020年4月14日19:27恢复,历时78分钟。根据维护公司的统计,原告的流量损失包括:中兴省内干线波分:1波100G业务,宽带:100G*1024M/G;华为省内干线波分:80波10G业务,宽带:80*10G*1024M/G;中兴IPRAN海原至海兴开发区10G路段,宽带:10G*1024M/G;阿尔卡特SDH海原至海兴开发区10G路段,宽带10G*1024M/G;中断2GJ基站(宽带2M)51个、3G基站(宽带100M)105个、4G基站(宽带1G)158个,宽带:51*2M+105*100M+158*1024M,合计中断业务宽带为:100G*1024M/G+82*10G*1024M/G+51*2M+105*100M+158*1024M=1114474M;二、经济损失:78分*1114474M*31273元/M/月*0.01=78分*1114474M*(31273元/30*24*60)/M/分*0.01=629289元。按照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文件公布的《公用电信设施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第六条规定计算,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9973402.14元。综上,被告施工人员在明知施工地下有正在使用的通信光缆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挖掘机施工挖断电信光缆,致使海原境内联通网络中断,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诸法院,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海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询问笔录2份,拟证明2020年4月14日18时,被告的施工人员在驾驶挖机施工时挖断原告地下通讯光缆的事实;
证据二,银川沐佐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海原县重大通信故障报告1份,拟证明被告挖断光缆造成原告通信中断78分钟,造成原告宽带流量损失1114474M的事实;
证据三,联通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加强政企业务价值管控的通知、政企业务价值管控沟通情况备忘录及附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向通信管理部门报备的速率为100M的宽带资费标准为31273元/M/月。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互相印证,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且被告在应诉后未出庭抗辩,故本院予以确认。
经法庭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与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可认以下事实:
2020年4月14日,被告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县,被告公司雇佣的挖掘机司机赵强在挖路过程中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共用的通讯光缆挖断。事故发生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发生通信故障历时78分钟,经济损失为:100G*1024M/G+82*10G*1024M/G+51*2M+105*100M+158*1024M=1114474M;78分*1114474M*31273元/M/月*0.01=78分*1114474M*(31273元/30*24*60)/M/分*0.01=629289元。
本院认为,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本案被告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修路施工过程中将原告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共享的通讯光缆挖断,导致原告通讯故障78分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六条计算,造成原告经济损失629289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之行为与原告的通讯故障78分钟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通讯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被告施工地方没有明确的移动通讯管道的提示标志,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酌定由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的80%。即赔偿629289元*80%=503431.2元。原告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晓萍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 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
第三条本方法中公用电信设施主要包括:
(一)通信线路类:包括光(电)缆、电力电缆等;交接箱、分(配)线盒等;管道、槽道、人井(手孔);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标石、标志标牌、井盖等附属配套设施。
(二)通信设备类:包括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WLAN)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等。
(三)其他配套设备类:包括通信铁塔、收发信天(馈)线;公用电话亭;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太阳能电池板、油机、变压器、接地铜排、消防设备、安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
(四)电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
第四条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阻断通信业务损失和阻断通信其他损失。
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是指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后临时抢修、正式恢复所需各种修复费用总和,包括人工费、机具使用费、仪表使用费、调遣费、赔补费、更换设施设备费用等。
阻断通信业务损失,是指公用电信设施损坏造成通信中断所带来的业务损失的总和,包括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城域/本地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和接入网阻断通信损失。
阻断通信其他损失,是指公用电信设施损坏造成通信中断所带来的除通信业务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的总和,包括基础电信企业依法向电信用户支付的赔偿费用等损失。
第六条阻断通信业务损失计算
阻断通信业务损失=阻断通信时间×单位时间通信业务价值。阻断通信时间,是指自该类业务通信阻断发生时始,至该类业
务修复后经测试验证后通信可用时止的时间长度。
单位时间通信业务价值,是指阻断通信时间段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的平均业务量与业务单价的乘积。
各类业务单价可在该类业务标价和套餐折合最低价之间取值,具体由当地通信管理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
干线光传送网,按照阻断通信的使用带宽进行计算,即:
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阻断通信时间(分钟)×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使用带宽(Mbps)×单位带宽价格(元/Mbps/分钟)。
单位带宽价格按基础电信企业向当地通信管理局资费备案的互联网100Mbps专线接入(当地静态路由接入方式)价格的百分之一计算。
(二)城域/本地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
城域/本地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参照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计算。
(三)接入网阻断通信损失
接入网可明确区分不同业务类型,应分别计算该网络内不同业务实际阻断通信时间内的损失,并将不同业务类型损失进行叠加。
接入网阻断通信损失包括固定和移动语音业务损失、固定数据业务损失、移动数据业务损失、固定和移动专线出租电路损失、短信业务损失和增值电信业务损失。
固定和移动语音业务损失包括国际长途、国内长途和本地通话三类业务损失,每类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固定和移动语音业务损失=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通话时长(分钟)×单价(元/分钟)。
固定数据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固定数据业务损失=阻断通信时间(分钟)×月均固定数据业务资费/当月分钟数(元/分钟)。
移动数据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移动数据业务损失=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数据流量(MB/秒)×阻断时长(秒)×单价(元/MB)。
固定和移动专线出租电路损失根据基础电信企业和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签订的专线电路租用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计算。
短信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短信业务阻断损失=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短信量(条)×单价(元/条)。
增值电信业务损失可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确定。
第七条专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