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马某、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302执46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执行人: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302民终655号民事调解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1799766元;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88852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8050元、执行费2956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302执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