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02民初1136号
原告:***,陕西省定边县人,住陕西省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