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宁0502民初1136号 原告:***,陕西省定边县人,住陕西省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夏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剑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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