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1040号
申请人:***,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郑路镇***,身份证号码:370126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娟,山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商中路188号,身份证号码:3701261975********。
被申请人: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郑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37380.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商中路支行的存款(账户:62284902580********)237380.7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