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4177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4177号
原告: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被告:***,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原告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开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