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财保258号
申请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8296283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雪,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9)***第1128号函将申请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