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高邮市朝阳照明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1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邮市朝阳照明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朱有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高邮市朝阳照明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