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财保691号
申请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82962839K。
法定代表人曹阳。
委托代理人殷地明,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雪,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9)渝仲字第1128号函将申请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渝0103执保650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楠
书 记 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