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姣,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28643号
原告: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82962839K。
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庭彬,重庆军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湘渝,重庆军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姣,女,汉族,1991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太阳能公司)与被告**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秀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利太阳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庭彬、谢湘渝,被告**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利太阳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姣向原告支付利息665452.85元,即以8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7日,**姣与原告签订了《工程款支付协议书》,载明**姣在2017年12月31日前,应将88万元支付给乙方,超过约定期限,按年息24%支付逾期利息。支付协议书签订后,**姣未能按时付款,原告承建的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两年多。2020年1月3日,原告以建设施工合同起诉了**姣、王东、***、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控股公司)、重庆悦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来公司),该案审理中,城建控股公司自愿承担工程款的支付,原告撤回了其他被告的诉讼,与城建控股公司达成了调解。原告在2021年6月8日获取了包括88万元在内的全部工程款,但**姣一直未履行利息支付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姣辩称,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不予受理,在(2020)渝0112民初431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姣、王东、***,城建控股公司、悦来公司建工纠纷案,其当时的诉请就包含了本案的诉请,在调解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放弃对城建公司以外其他被告的起诉,后城建公司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了相应义务,故本案的权利义务已经处理完毕,原告起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重复起诉;**姣是城建控股公司员工身份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书,该法律责任已经由城建控股公司承担,不应由**姣本人承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协议、(2020)渝0112民初431号调解书、银行凭证、庭审笔录、诉状、裁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举示的城建控股公司前期的支付凭证及协商解决报告,与本案无关,对其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举示的结算清单系复印件,对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4日,以城建控股公司为甲方、吉利太阳能公司为乙方签订了一份《重庆两江悦来新城路网二期悦山路照明及部分交通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甲方将重庆两江悦来新城路网二期悦山路工程中的照明及部分交通工程分包给乙方。合同尾部加盖了城建控股公司合同专用章,**姣签字。
2017年12月7日,以**姣为甲方、吉利太阳能公司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款支付协议书》,主要内容是:甲方作为城建控股公司内部职工,承包经营了公司承接的重庆两江悦来新城路网二期悦山路工程,以公司名义与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甲方在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将85%工程进度款中未付的88万元支付给乙方,超过约定期限,以88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支付逾期利息。末尾甲方处**姣签字,担保人处王东、***签字。
2020年1月3日,吉利太阳能公司起诉了**姣、王东、***、城建控股公司、悦来公司,诉讼请求为判决**姣支付工程款132万元;判令**姣支付利息(以8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44万元为基数从起诉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判令王东、***、城建控股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悦来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2月18日,吉利太阳能公司撤回了对**姣、王东、***、悦来公司的起诉,同日与城建控股公司达成了调解。我院出具了(2020)渝0112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吉利太阳能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32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8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44万元为基数从起诉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城建控股公司支付原告吉利太阳能公司工程款110万元,上述款项在2021年2月11日前付清,付清后,吉利太阳能公司与城建控股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了结;吉利太阳能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6月8日,我院将该案执行款1126180元汇入吉利太阳能公司。
庭审中,吉利太阳能公司陈述(2020)渝0112民初431号将**姣撤诉,调解内容不涉及**姣,与本案事实理由不同,本案是要求债务加入人**姣对其不按承诺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姣加入88万元的债是与城建控股公司的工程款的债务,88万元已经包含在(2020)渝0112民初431号执行案款中;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是城建控股公司。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2020)渝0112民初431号案件在起诉时**姣虽列为被告,但审理过程中吉利太阳能公司撤回了对**姣的起诉,最终达成调解的当事人是吉利太阳能公司与城建控股公司,并非是**姣,本案是要求**姣承担责任,两案当事人并不相同,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吉利太阳能公司陈述的是**姣属于债的加入,本案是要求债务加入人**姣承担不按承诺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即便**姣属于债务加入人,吉利太阳能公司也陈述加入的是与城建控股公司的关于两江悦来新城路网二期悦山路工程工程款的债务。与城建控股公司案涉工程款的债务在(2020)渝0112民初431号案件中已经通过调解进行了处理,工程款包括了支付协议中的88万元。(2020)渝0112民初431号调解书载明工程款支付完毕后吉利太阳能公司与城建控股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了结,可以看出案涉工程款的问题在(2020)渝0112民初431号案件中已经处理完毕,且吉利太阳能公司也已经自愿放弃了利息的诉讼请求。吉利太阳能公司在(2020)渝0112民初431号案件中已经自愿放弃了利息,现在再要求**姣就利息承担支付责任于法无据。对于吉利太阳能公司请求判令**姣支付利息665452.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54.53元,减半收取5227.27元,由原告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晓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