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航道工程处

天津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与天津市航道工程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津02民初220号
原告天津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航道工程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以需要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完善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天津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教柱 审 判 员  白玉明 人民陪审员  刘士忠
书 记 员  庞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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