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航道工程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6480号
原告: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清路8号6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驰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英,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航道工程处,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福建路7号。
法定代表人:贺耀亮。
原告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航道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孙 颖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多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