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2533号
原告:辽宁东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
法定代表人:秦尔东,职务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泉,系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贺阳,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时芳,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辽宁东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城乡供电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辽宁东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东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代全良
人民陪审员 胡春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