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303民初2321号
秦皇岛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28.0元,由原告秦皇岛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卓群
书记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