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13042号
原告:北京念头自力运输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262号。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温商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念头自力运输中心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期满后仍未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念头自力运输中心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