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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某村民委员会与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一部,某建设有限公司、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23民初1412号 原告:西峡县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3xxxxxxxxxxxx。 现在负责人:黄某。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奚某,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冯某,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西峡县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一部、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