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禹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禹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宁县平山钵盂湖流域治理和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安徽省怀宁县平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3617号
原告:安徽禹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虎山路西闸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090799038U。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平山钵盂湖流域治理和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平山镇。
主要负责人:***,该项目部指挥长。
被告:安徽省怀宁县平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平山镇平山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2003123719L。
法定代表人:丁江波,该镇镇长。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17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9482432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禹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宁县平山钵盂湖流域治理和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安徽省怀宁县平山镇人民政府、怀宁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禹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禹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禹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6元,依法减半收取2708元,由安徽禹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焰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健
书记员储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