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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3民初2621号
原告:东阳市广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政府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波,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阳市歌山镇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双村。
负责人:何仁伟,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龙,村监会主任。
原告东阳市广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恒建设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歌山镇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村委员会支付原告广恒建设公司工程款1922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楼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恒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波、被告双村委员会的负责人何仁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0日,原、被告就东阳市歌山镇里坞村精品庭院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因村内建设需要,门前小矮墙增加至约2200米,草坪增加至约1500㎡,并对门前苗木品种及数量进行优化调整;此外,增加瓦片造型样式、红砖基础、水泥砖基础、墙嵌石磨和陶罐造型等;合同金额为185810元,因工程范围扩大、工作内容增加的缘故,合同金额暂定为420000元,具体金额以结算为准,下浮率按原合同执行;工期由原来的30日历天增加至60日历天。2020年12月30日,经被告双村委员会委托,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的工程名称为东阳市歌山镇里坞村十佳村创建工程-美丽庭院,实际开工时间为2020年7月1日,竣工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审核结果为送审造价421458元,审定造价为391513元。现被告双村委员会已支付199280元,尚欠192233元未付。庭审中,原告广恒建设公司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阳市歌山镇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广恒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92233元及利息损失(从2022年3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计2072元,由原告东阳市广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陈楼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