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执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住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傅青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802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以及执行费26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商业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