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20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9018734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浦江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428376元,***对上述款项中的171418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支付受理费34227元。本案执行费3702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商业保险、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2、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位于狸桥镇经济开发区厂房,本院另案已处置完毕,扣除执行费用及优先债权后无剩余价值。

3、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

4、执行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据了解,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