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1807号
Q。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李积才,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狸桥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房产及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狸桥经济开发区房产号为宣州字第××号的房产及证号为宣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