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18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州区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执行人:饶安娜,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饶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2019)皖1802民初4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饶安娜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饶安娜给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以及受理费10163元,执行费1850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饶安娜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商业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
二、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宣州区××开发区××#厂房已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抵押与另案申请人的设备及材料在另案处置中。
三、2020年9月16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饶安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