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皖1802执1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的作出(2019)皖1802民初4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本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74××××××××。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镇××村××沿××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