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皖1802执11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傅燕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的作出(2019)皖1802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傅燕琼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傅燕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傅燕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县××镇××村××沿××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74××××××××。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县××镇××村××店××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66××××××××。

被执行人:傅燕琼,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县××镇××村××店××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