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迈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汉普森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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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02执1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迈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苏州迈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5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9元,并承担执行费43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2、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宣州区,已于2019年9月11日依法予以轮候查封,该两处房产均有抵押信息,拟在另案中进行处置;
3、本院已于2019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19年9月1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