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4548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3TBG33。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敬梓西路**港汇公馆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5019160X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与被告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2003元,由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