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虎与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民初1621号
原告:*虎,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敬梓西路669号港汇公馆商业A楼2005、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5019160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虎诉被告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虎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明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