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滁州市美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执9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美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九江东路285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R99Q24。
法定代表人:缪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研,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滁州市敬梓西路669号港汇公馆商业A楼2005、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5019160XC(3-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务:职员。
滁州市美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滁州仲裁委员会(2019)滁裁字第99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26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