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45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3TBG33。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敬梓西路**港汇公馆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5019160X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九年十月九日作出的(2019)皖1103民初4548号民事裁定,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0000元银行存款。因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阳光天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