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敬梓西路**港汇公馆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5019160XC(1-7)。
法定代表人:杨自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洪义,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滁州市美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九江东路**1341100MA2MR99Q24。
法定代表人:缪洁,该公司总经理。
滁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9)滁裁字1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滁州市美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美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训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承文